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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与洪山区人民检察院共赴“检校之约”·检委会集体学习活动顺利举办

文章来源:法学院融媒体中心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4-04-13 08:55:23

法学院讯(记者 王倩 王志伟 蒋池菲 伞硕)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促进高校与检察机关的深度合作,4月12日上午,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与洪山区人民检察院在我校逸夫国际会议中心二楼会议室联合举办共赴“检校之约”·检委会集体学习活动


华中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刘继文,法学院党委书记杨臣、院长丁文等院领导、专家学者和学生代表,洪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匡正和全体检委会委员、干警代表参加活动。洪山区人大代表邓勇,洪山区政协委员焦美红、余成龙,人民监督员李川以及律师代表张政权受邀参加。



刘继文在致辞中表示,举办此次集体学习活动具有重要意义,不仅有助于促进法学院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而且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法学院与洪山区人民检察院的交流与合作。



洪山区人民检察院对武汉市及本辖区近三年“醉驾案件”办理情况和《意见》实施后该类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分析通报。与会检察官和专家学者结合案件实际,围绕《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及第十八条的理解与适用,针对“醉驾”相对不起诉的条件、社会服务机制的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学习探讨,并提出了相关观点和建议。



针对“醉驾”相对不起诉条件的适用刘元璋以法益权衡为基础、危害结果为内容、主观方面为次之,给出了相对具体的评价标准;杨彩霞指出,对情节轻微的核心判断要回归到刑罚需罚性的综合考量中,从社会危害程度、特殊预防必要性等角度对个案进行实质审查;陶文婷也表示,相对不起诉的适用取决于检察官对全案情节的综合把握,而非从重与从宽情节的机械加减,醉驾案件的办案思路应当从治罪转向治理。




针对社会志愿服务机制的构建与适用石聚航认为,应当注重临界案件的研究,区分犯罪成立的临界案件和处罚的临界案件,结合罪责刑相适应理论予以细化,推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轻罪治理中的实现;罗世龙指出,一方面应注意志愿服务的轻罪治理背景,积极探索用好志愿服务的机制,另一方面应注意志愿服务的适用范围和发挥作用的限度,避免泛华和夸大适用的问题;朱良从如何把握该机制的适用范围、接受教育的种类和反向衔接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武小川认为社会志愿服务机制实际上采取的是治罪与治理并重的思路,同时对机制的适用提出了具体方案。



在自由讨论环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青年干警、律师、学生代表纷纷发表了对《意见》的理解。



匡正对此次检委会集中学习活动进行了总结。他表示,洪山区检察院检委会集体学习走进大学校园,是一次创新之举,也是检校合作的有益尝试,旨在通过与专家学者的交流,充分借智借力,实现司法实践和法律理论研究的良性互动,将最高检应勇检察长在国家检察官学院授课时强调的“检察机关必须要坚持‘三个善于’,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杨臣表示,此次集中学习活动是一次“头脑风暴”,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合作,从党建、群团联组学习、检察官兼职导师选聘、疑难案例研讨等多维度推动检校合作。



(审读人:文杰)